昨日,中国保监会公布了“关于《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实行有关事宜的通报”,具体回应,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人的许可证,如果许可证记述事项并未再次发生更改,可之后用于,不用替换。但通报同时回应,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(法人代表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)再次发生更改的,及有效地届满的,订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保监会或者涉及保监局替换新的许可证。
保监会月底2007年6月22日以保监会令其的形式对外公布《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》,并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。通报回应,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、保险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、保险经纪公司、保险公估公司发给许可证后不应按照中国保监会《关于登录保险信息报纸的通报》规定的报纸上展开公告。
其他保险机构发给许可证后不应在保监局规定的报纸上展开公告。据报,保监会将定期对各保险机构、各保监局继续执行《办法》的情况展开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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